【經濟日報╱記者葉小慧/台北報導】 2010.10.20 02:55 am
配合勞動三法實施,行政院勞委會陸續修正相關子法,勞委會昨(19)日表示,新通過的勞資爭議仲裁辦法草案,將擴大仲裁範圍,勞資爭議雙方同意,得不經調解程序,逕付仲裁。 另增訂獨任仲裁人,明定仲裁效力等同法院判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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勞動三法去年7月1日經立法院通過,將由行政院統整其他相關部會意見後發布,勞委會預期,有機會明年5月1日實施,屆時勞資爭議仲裁辦法草案一併生效,仲裁功能進一步強化,有效解決勞資爭議。
勞委會指出,新草案中,除了以往要求加薪的調整事項,雇主積欠薪資等權利事項也納入仲裁範圍,未來個人勞方面臨勞資爭議,在勞資合意下就能直接進入仲裁程序。
勞委會勞資關係處爭議科長羅忠政表示,勞資爭議分為調整事項和權利事項。調整事項是勞資雙方對於勞動條件主張繼續維持或變更的爭議,例如工時、調薪等。權利事項指勞資雙方基於法令、團體協約、勞動契約規定權利義務的爭議,如資方未依約給付工資、積欠薪資或資遣費等。
調整事項的勞資爭議,原則上勞方當事人是工會,若經調解不成,經雙方合意後進入仲裁程序處理。權利事項的勞資爭議,爭議主體大部分是個人勞方。羅忠政說,目前高達九成以上勞資爭議為權利事項,勞資雙方若調解不成,只能走入法院訴訟,程序較為冗長。
依照新修正的勞資爭議仲裁辦法草案,申請仲裁範圍大幅放寬,勞資雙方合意下,權利事項的勞資爭議也能以仲裁方式解決。
此外,還增訂獨任仲裁人,明定仲裁效力等同法院判決。
羅忠政說,獨任仲裁人會由縣市政府主管單位提供名冊,程序時間約45至55天,或可組成仲裁委員會,地方型仲裁委員會三至五人,中央型則為五人或七人,由勞方、資方和仲裁委員推選,約59-79天完成程序。
【2010/10/20 經濟日報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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