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0年7月12日 星期一

「買賣不破雇傭」原則

金融業合併 須留用員工
2010-07-13 工商時報 【記者薛孟杰/台北報導】

 勞委會翻修勞基法版本初稿確定,其中備受金融業者關切的「買賣不破雇傭」原則確定納入,一旦立院三讀後,未來金融機構合併,除非被消滅公司員工拒絕留任,否則併購公司必須概括承受被消滅公司員工。

 值得注意的是,勞委會原規劃買賣不破雇傭原則,除併購外,也適用分割、轉讓等行為,但在金管會高度關切後,勞委會同意分割、轉讓沿用「企業併購法規定」,由新舊雇主商議是否要留用員工。

 現行規定,事業單位合併、分割、概括承受與讓與由企業併購法規範,但非屬股份公司型態(如銀行、保險、證券公司等)併購,則適用勞基法。勞委會此次翻修勞基法翻修,除增訂派遣專章外,對非股份公司型態的事業單位發生轉讓情形時的勞工權益,作更明確規範。

 現行勞基法規定,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,由新舊雇主決定留用勞工,今年初勞委會提出勞基法修正草第20條條文時,參考企業併購法規定,有意全改為「勞動契約仍繼續存在」,換言之,除非勞工不願留任,否則勞工應全數留用,勞動契約條件也不能改變,這就是所謂的「買賣不破僱傭」原則,該原則也適用金融單位。

 不過,金管會表達異議,反對金融業規定比一般企業嚴格,勞委會研究後,決定僅要求金融單位「合併」採取買賣不破雇傭原則,被消滅公司必須全數移轉新公司。至於金融機構分割、概括承受及讓與,仍由新舊雇主協商決定留用人數。

 此外,為了預防被消滅公司員工移轉到新公司後,資方可能用各種方法更動勞動條件,導致勞工不適應,勞委會亦在勞基法修正案中明訂勞工可有「6個月猶豫期」,也就是被移轉的勞工,可從合併基準日起6個月內「不經預告」離職,雇主仍要付資遣費或退休金。至於勞工在合併前在舊公司的年資,新雇主也必須加以承認, 依法支付資遣費或退休金。

 勞基法修正草案並規定,合併後新雇主對隨同移轉勞工與原有勞工的勞動條件,除非有正當理由,否則不可以有差別待遇,違者將依法處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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